農村土地轉讓政策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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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轉讓政策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農村土地轉讓政策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農村土地轉讓政策的相關規定是,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轉讓方式轉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註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户。

第二十條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二、對土地流轉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鑑證。

在農村,土地有宅基地農用地兩種,宅基地在未經村委會及鄉鎮政府部門的批准下是不允許隨便轉讓的,經批准依法轉讓了宅基地的,不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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