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繼承權有關政策有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農村宅基地繼承權有關政策有哪些規定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户為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户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該規定表明法律並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於上位法。

4、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户,拆遷時,也給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請使用,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户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作為公民的合法權益集體內的村民可以享受,但是一旦轉讓或者出賣的不可以再次申請。宅基地屬於農村的村委會進行管理,村民需要向村委會進行申請,保護自己集體經濟的權益。非經濟體內的公民,不可以購買宅基地進行使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