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1、新增人口

農村土地確權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調整。但作為家庭成員的新出生人員,是否也應登記在這次確權登記的新權屬證書上呢?

二輪承包期內的新增家庭成員,雖沒有承包地,但也一併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新的證書上。

2、全家遷出

承包期內,承包户全家户口遷入城鎮,且户口轉為非農業,但目前他們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給這部分人羣確權登記且頒發證書呢?

土地承包法對此規定,全家户口遷入到未設區的城市,他們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不需要退還給村集體,因此,此次登記,應根據承包方的意願,給予確權登記頒證。

3、出嫁女

出嫁女在孃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孃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權,那麼,出嫁女應登記在孃家還是婆家的權屬證書上呢?

確權登記人口,以現有家庭人口為準。如果出嫁女在孃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孃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選擇登記在孃家或婆家權屬證書上,但只能登記在一方,不得重複登記。

如果出嫁女在孃家取得承包地,孃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權益,孃家的土地應登記在出嫁女名下。

4、進城工作子女

農村子女,考上大中專院校,畢業後留在城市,且個人户口遷入城市,他們中有的在小企業打工,有的進入了政府、事業單位工作,但他們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們應不應該登記在新的權屬證書上呢?

農民子女大中專院校畢業後,考取了國家機關、事業、國企等單位,他們已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再作為共有人登記。如果畢業後在小企業打工或自謀職業,工作收入不穩定,為體現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為共有人確權登記。

5、離婚夫妻

雙方離婚後,雙方達成了承包地分割協議,兩人都分到了承包地。之後女方再婚嫁到外地。這種情況,該如何確權登記呢?

雙方離婚後,女方再婚,不論嫁到哪裏,只要當初田地分割清楚無爭議的,就應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協議登記確權,如果雙方有爭議的,等調處好後再確權登記。

6、大中專學生

承包户家子女考上大中專院校,且户口轉到學校,在校期間一般以集體户性質管理,他們是否也應登記在權屬證書上?

有關法規規定,大中專學生仍然以農村家庭經濟收入來源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員資格,應登記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備註欄中予以説明。

7、現役軍人

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復員後回農村,地方政府不負責安置,仍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該登記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備註欄中加以説明。

8、五保户

五保户死亡後無繼承人,其生前出於贍養、醫療等原因,其承包地由親屬或他人種植的,可維持原種植現狀,但不予代種人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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