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換必須是同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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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置換必須是同村的嗎?

土地置換必須是同村的嗎?

土地置換不是必須要同村才可以置換,土地置換包含異區地塊的置換和同區內地塊的置換兩種情況,因為土地位置的不同,所以其使用價格也不同,即地租不同,從而產生級差地租。一般情況下,離市中心、繁華的商業區、商務區等越近,土地使用價格越高;反之則越低。這樣,政府就可以利用土地的差價進行土地置換改造老城區,發展新城區。中心城市土地價差較大,在土地置換中更有優勢。

土地置換是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要求,以耕地“佔一補一”為前提條件,以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佈局為目標,以土地的適宜性為依據,通過異地調整,使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佈局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整體佈局,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通常情況下,用來置換的建設用地均為國有土地,運作時不涉及土地性質問題,僅限於權屬的重新調整和界定。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麼樣的

(一)國有土地能不能與集體土地置換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按照劃撥方式獲取的國有土地應該補交土地出讓金。如果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與政府協商進行土地間的等面積置換,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不具有處分權,處分權就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原做出劃撥決定的機關收回國有土地。

(二)國有土地置換集體土地有哪些條件

國有土地可以置換成集體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需滿足條件:

①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②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④依照本條例第2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置換是可以異區置換的,所以不是必須要同村的才可以置換,符合置換條件的政府可能會進行土地置換改造老城區,所以土地置換一般來説是從老城區置換到新城區,不過也不一定,主要得看當地的具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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