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徵用抵押形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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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徵用抵押形式包括什麼?

土地使用權徵用抵押形式包括什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規則》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説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和處理原則有:

(一)依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二)未依法徵用國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而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應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三)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期限內未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投資開發利用土地,而將土地用權進行抵押,且已按規定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抵押記手續,又無其他違法行為,應認定抵押合同有效。

(四)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無其他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合同有效。

(五)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簽訂抵押合同後,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前,又與第三方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的,後一抵押權人在清償順序中的地位優於前一抵押權人。

(六)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背民主議定原則;採用欺詐、脅迫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無效。在處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糾案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保護我國、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和公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權的原則。

2、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轉移的原則。

3、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兼顧雙方利益以及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4、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

土地使用權被抵押了的話那麼抵押合同在沒有辦理出讓手續的時候會沒有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權抵押之後是有期限的,一定要約定好土地使用權的歸還時間。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徵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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