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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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包括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二、土地出讓範圍是怎樣的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

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三、國有土地出讓方式有幾種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依法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之後,自然就可以按照土地性質對土地開發使用,但是政府將土地出讓之後,有些情況下也是可以收回已經出讓的土地,而這也是受讓人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其中收回了土地使用權之後,也要根據情況對受讓人作出相應的補償,並不是收回土地就直接是無償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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