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入股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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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入股是怎麼規定的

集體土地入股是怎麼規定的?

1、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的合法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入股後,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由村裏所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所有?

這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所有權肯定變成公司所有,入股後即成為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只是這一部分股權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第四條第三款中“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規定。在公司法理上,國有資產與其他股東投入公司的資產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國家以國有資產出資為對價取得股權,與其他股東一樣,其出資的國有資產當然要歸屬於公司。——所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後也一樣,性質上都是公司股份,也屬於公司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61號)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等四部門《關於郊區土地開發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京政農〔1993〕83號)的有關規定:“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但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並按國家有關政策交納土地使用費(税)。”

3、土地性質是否變化。

這個肯定不會變化。因為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必須經過徵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直接出資創辦公司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用於出資創辦公司

我國民法典》允許集體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也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凡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均可作價出資,但《公司法》所指的作為出資方式的土地使用權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所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出資創辦公司。如果集體組織要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進行有效的投資。

但需注意,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可以用來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創辦企業,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此做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土地流失,如果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與他人合資、聯營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股權,此股權不得向集體以外的任何人轉讓。

綜上,集體土地入股是不能用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入股的,因為入股不能以使用權入股,一定要用所有權入股。退一萬步來説就算是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入股但是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必須要經過集體同意,如果沒有對這個土地享有所有權就不能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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