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上 - 相應的物權也受到保護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違章建築上存在着哪些權利呢?當事人對違章建築是否有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的財產只能是合法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也認為民法典所保護的財產是合法財產,故可以確定的是:當事人對違章建築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違章建築畢竟是當事人用其合法財產建設的,除了沒有法律依據外具有合法財產應當具有的所有功效,因此當事人的違章建築是有相應的權能的。

違章建築上,相應的物權也受到保護

首先,當事人享有對違章建築的建築材料的所有權。

雖然違章建築不具有合法性,但當事人對其建築材料還是有所有權的,無論是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還是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其建築材料還是歸當事人所有的。若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決定沒收的,此時沒收的對象表面上看是建築物,但所涉及的權利並不是當事人對建築物的所有權,而是當事人對建築材料的所有權。這在司法實踐可以得到印證。人民法院在審理損害違章的民事糾紛中,屢有判決損害人對被損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理由就是當事人對違章建築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對違章建築的建築材料享有所有權。

其次,事人對違章建築享有事實狀態上的佔用、使用、收益的權能。

當事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但這裏的佔有只是一種事實狀態而非一種法權,“佔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佔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佔有首先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不管佔有人對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據為已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就可以構成佔有。” “佔有可以是有本權的佔有,也可以是無本權的佔有。而在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物,雖不享有所有權(本權),但由於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佔有,並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因佔有而派生出來的是對違章建築的事實上的使用和收益。當然這種使用和收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與合法房產的使用和收益是有區別的,但並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佈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於大量的違章建築被用於出租,因此,其租金收入的法律性質應引起注意。目前對租金收入的看法有三種:違法所得,不當得利,合法收入。筆者以為,在法律未對此明確之前,不應當作違法所得及不當得利理解,而應視作合法收入。對當事人的收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視為其合法收入,並以課税,是我國所得税法的一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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