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徵地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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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電力建設徵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

江門市徵地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電力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電力建設工程涉及的徵地、拆遷和青苗補償。

第三條 電力工程建設沿線的市(區)、鎮(街道)政府應積極支持電力工程建設,負責協助所轄區域內的電力建設單位實施徵地工作。

第四條 電力建設發展規劃確定的變電站用地及地上農作物、建築物(構築物),架空線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線路保護區內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築、構築物,給予補償;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築、構築物,原則上不予補償,並要求無條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況或歷史遺留問題而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可適當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確定,鎮(街道)政府組織協調。

第五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在供電部門確定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並取得預徵地、規劃等合法手續之後即發佈電網建設通告。自發出通告之日起,在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用地範圍內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第六條 變電站徵地範圍按規劃部門出具的徵地圖確定;架空電力線路的杆、塔基和拉線坑佔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杆、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3平方米計算,其他不作佔用土地;

(三)用以保護杆、塔基礎的圍堰按實際佔用水面面積計算,其擋土牆以實際佔用面積計算。

第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徵地,不影響工程施工和今後線路安全運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豬舍等臨時構築物不予補償,確因施工原因損壞的按以下原則給予補償:

(一)在施工過程中,線行下損壞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據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作物規範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

(二)因杆、塔基礎,杆、塔組立等施工時餘泥、材料堆放而臨時佔用的土地一律不實行徵收,用地者應當保證上述臨時用地的生產條件不被破壞;在使用過程中,因挖土、壓佔等造成土地被破壞的,應負責恢復土地原狀或達到約定條件。如確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損失,根據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果木規範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

(三)在施工過程中,如對牛舍、豬舍、雞舍、鴨舍、工棚等臨時構築物造成損毀的,根據實際損毀程度按標準給予補償。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豬舍、雞舍、鴨舍、魚塘內的牛、豬、雞、鴨、魚等發生死亡的,經畜牧或水產部門鑑定,給予補償;經畜牧或水產部門確認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補償;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層無法恢復或耕地質量明顯下降的,則須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復墾或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八條 已建成運行及利用舊線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舊線路線行用地範圍的電力線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礎用地,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新建電力線路用地為建設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證的國有劃撥、出讓和集體建設用地,應徵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過的可以不作補償。由於線路通過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補償的,應對線路保護區控制範圍的用地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確定。規劃退縮範圍以內的用地原則上不作補償。

第十條 臨時使用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原則上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新建電力設施用地為林地,在電力設施用地範圍內能繼續種植林(竹)木等的,只對損壞林木、竹木等按本辦法標準作青苗補償;如果因電力線路的通過而規定不能造林種樹(竹)的,應對線路控制範圍內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辦法標準作青苗補償。

第十二條 徵地、永久佔地最低補償標準按《關於實施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149號)核定的《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附件1)執行,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地區類別標準根據《廣東省徵地保護補償標準地區分類表(江門地區)》(附件2)的劃分,各地區類別的保護補償標準如下:

(一)耕地補償費:四類地區3.9萬元/畝;五類地區3.12萬元/畝;六類地區2.86萬元/畝;七類地區2.6萬元/畝;

(二)園地補償費:四類地區3萬元/畝;五類地區2.4萬元/畝;六類地區2.2萬元/畝;七類地區2萬元/畝;

(三)養殖水面補償費:四類地區4.05萬元/畝;五類地區3.24萬元/畝;六類地區2.97萬元/畝;七類地區2.7萬元/畝;

(四)林地補償費:四類地區1.2萬元/畝;五類地區0.96萬元/畝;六類地區0.88萬元/畝;七類地區0.8萬元/畝。

第十三條 水稻青苗補償費標準:1200-1400元/畝。

第十四條 魚塘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四大家魚及其親魚、飼料魚:2500元/畝;

(二)優質魚類、親魚、蝦類:5000元/畝;

(三)四大家魚與優質魚類混養:4000元/畝。

第十五條 一般耕地及農作物地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蔬菜類、瓜類和經濟作物:1800-2200元/畝;

(二)人工種植的飼料草地:600元/畝。

第十六條 果樹及經濟作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龍眼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於300元/株;

2. 樹冠2-4米:300-5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於350元/株;

2. 樹冠2-4米:400-7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補償費

1. 有收益(樹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樹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補償費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補償費

1. 有收益(已掛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類木本果樹補償費

1. 有收益:80元/株;

2. 未有收益:20-40元/株。

(七)葵樹補償費

1. 樹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樹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補償費

1. 每叢10支以下:3-15元/叢;

2. 每叢10支以上:15-40元/叢。

(九)落羽杉、水鬆、苦練樹等人工種植的樹木補償費

1. 胸徑10釐米以上:30-50元/株;

2. 胸徑10釐米以下:不多於30元/株。

第十七條 林木補償標準如下:

(一)商品林補償費

1. 近熟林、成熟林或過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 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倍補償;

3. 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倍補償;

4. 未成林:按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具體補償金額;

6. 經濟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

7.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的劃分標準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齡組劃分標準》(附件3)執行;

8. 以生產小苗木(如營養袋苗)為主的短週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園林苗圃、果樹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3年及3年以內新建的苗圃:按當年投資額的3倍補償;

9. 以生產大的觀賞苗木為主的週期較長的綠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較易成活的,付給移植補償費;不能移植或移植較難成活的,按苗木的實際價值補償;

10. 參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資成本及木材市場價格,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林木補償具體標準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附件4)執行;成熟林(過熟林)的林木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

(二)生態公益林補償費

1. 按佔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補償;

2. 生態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按《生態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附件5)執行;

3.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生態公益林具體補償標準按《生態公益林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附件6)執行;成熟林(過熟林)的生態公益林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

(三)雙方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電力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 地上附着物、建(構)築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遷移墳墓補償費

1. 一般土墳:360元/穴;

2. 骨罈:200元/個;

3. 磚砌或水泥的墳墓:700元/穴。

(二)建(構)築物補償費

1. 框架結構房屋:1200元/平方米;

2. 混合結構房屋:800元/平方米;

3. 磚木結構房屋:600元/平方米;

4. 簡易結構(牛欄、豬舍及滴水檐蓬低於3米的所有磚木結構房屋):200—250元/平方米;

5. 圍牆: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釐米厚以內)、曬場、糞池:60元/平方米;

7. 擋土牆: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元/口。

第十九條 因臨時施工緻使溝、塘、壩堤、公路、人行道、橋涵受損的,由施工單位及時給以恢復原狀,或雙方協商解決,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撓施工。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佔地、拆遷和青苗按以上標準只作一次性補償,在架空電力線保護區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再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杆植物,電力企業有權進行砍伐,並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青苗所有權人獲得補償後必須在雙方協商的期限內自行清場,超過期限未清場的作為棄物由電力建設單位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小編對於江門市徵地拆遷管理辦法的一些概括和總結。徵地拆遷的現象越來與普遍,徵地拆遷又切實關係到老百姓的生活經濟方面,所以徵地拆遷時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合理合法的進行,既可以順利拆遷又要維護好老百姓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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