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徵地拆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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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人民政府徵地拆遷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徵地拆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徵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點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蘇州市範圍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為國有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並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被徵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耕地被徵為國有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四條

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並採取分級承擔、分別實施的辦法。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工業園區、高新區(虎丘區)應按本辦法制定統一的實施細則。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的被徵地保障工作由“市區徵地保養人員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操作。其它各縣級市(區)應按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組織實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徵地補償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具體工作由各級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機構經辦;財政、監察、審計、公安、物價、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數量變化台賬,並做好相關統計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實行基本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個人賬户,以及做好換算為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係銜接等相關工作;公安部門做好相關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條

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七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根據所徵用土地的地類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每畝不低於1800元。

(一)徵用耕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用精養魚塘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8倍計算。

(三)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12倍計算。

(四)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

(五)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

(六)徵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5倍計算。

第八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16週歲以下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人不低於6000元;16週歲以上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人不低於20000元。

第九條

徵地中對地面構築物、附着物造成破壞損失的,對產權所有者或投資者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地面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二)涉及永久性農田水利、道渣機耕路以上道路等農田基礎設施的,根據使用時間和損耗程度作合理補償。補償標準按設施面積計算為每平方米10-30元,補償費支付給原投資建設的單位或個人。

(三)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投入的基本農田建設資金進行補償,補償標準每畝不超過1萬元。

(四)被徵地範圍內的墳墓一律遷移。遷移費按縣級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公墓最低標準給予補償,超過部分由墳主自負。自行遷移的,另補償遷移費每穴150元,逾期不遷的,視作無主墳由村協助深埋處理,補償村或村民小組勞務費每穴150元。

未經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辦理用地手續,在農用地、自留地上擅自搭建的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十條

農作物或其他種養業因未成熟不能收穫的,應對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土地使用者按下列標準進行青苗補償:

(一)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計補。

(二)一年兩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0%計補。

(三)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儘量移植,徵地單位對其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多年生果樹要儘量保留和移植,確需砍伐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計補。新栽果樹或尚未產果,按一般多年生林木處理。

(四)雜生樹木原則上不予補償,荒蕪土地和無青苗土地不予補償。

(五)魚塘或其它養殖業按當年的實際損失補償。 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突擊搶種搶栽的作物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後,由市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發佈徵地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公告規定的徵地補償登記期限不得少於15日。 被徵用的土地,由政府供應給建設單位或個人使用時,土地部門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公安等部門及被徵地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根據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二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被徵耕地的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户,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用於農村集體;第十三條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及;第十四條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納入財政;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第十五條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性事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條

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納入財政專户管理,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領取的失業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和徵地保養金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税、費。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被徵耕地的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劃撥供地的用地單位需承擔的不低於徵地成本部分等其他可用於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五)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專户由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户和社會統籌賬户組成。

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財政專户;財政部門應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徵用建設用地面積,將政府出資部分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户。進入個人賬户的金額,按被徵地農民不同年齡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分別進行測算,但最高不超過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部分的資金計入社會統籌賬户,個人賬户支付後的超出部分由社會統籌賬户列支。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户中本息餘額一次結清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按照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劃入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出户,確保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八條

被徵地農民從徵地前在擁有該耕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

被徵地農民各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必須與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各年齡段人員的比例相當。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所在地公安部門審核後,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安置人員確定後,應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公示10天后無異議的,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徵地農民劃分四個年齡段,並按下列辦法實行補償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1、第一年齡段為16週歲以下人員,每人一次性領取不低於6000元生活補助費,不納入本辦法確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其就業後按新增勞動力進行管理,並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2、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週歲以上至35週歲,男性16周

歲以上至45週歲人員,經辦理相關手續後納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計入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户,換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户。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不低於160元失業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3、第三年齡段為女性36週歲以上至54週歲,男性46週歲以上至59週歲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不低於160元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次月起,按月領取第四年齡段人員標準徵地保養金。

4、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週歲以上,男性60週歲以上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不低於200元的徵地保養金。

第二十條

對第三、四年齡段人員實行基本醫療保障。按月計發的生活補助費、徵地保養金中包括門診醫療包乾費,同時建立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所需經費在徵地成本中列支。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就業和再就業培訓體系。要通過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並根據這部分人員的特點和要求,調整培訓內容,增強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這部分人員的就業競爭能力,所需經費可以從社會統籌賬户中列支。要建立失業登記制度,進行失業登記和發放《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其中符合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人均耕地不足0.0067公頃(0.1畝)的村組,現經依法批准撤銷建制的,按原政策未補償安置到位的村組成員作為被徵地農民按本辦法進行安置。所需資金先由原村組歷年被徵地積累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資產分割、改制的淨資產上繳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二十三條

被徵地農民原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户可與徵地補償安置換算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户合併計算;原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户可換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户。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應當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範疇。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在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舞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涉及年齡的“以上”均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以後批准的徵地項目的徵地補償標準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按本辦法執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徵地項目按原徵地補償標準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辦理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以上就是蘇州市人民政府徵地拆遷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而言之,徵地、拆遷活動是因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這些徵地拆遷方法的實施,既保障失地農民生活的現實需要,也推動了城鄉一體化發展,使我們的社會更加穩定和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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