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問題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一、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問題有哪些?

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建設確需佔用,並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嚴格依法遵守以下規定。

1、對擬收回的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前,必須將擬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

2、對擬收回土地的現狀調查結果,必須經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確認,並將該農場和所涉及職工的知情、確認等有關材料作為收回土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3、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應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措施。

4、嚴禁未經批准,任意佔用;嚴禁濫批濫用,少批多用;嚴禁擅自通過調整國有農場隸屬關係、撤銷國有農場建制等方式收回國有農場土地或改變國有農場農用地用途。

5、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有農場土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6、國有農場的土地補償資金實行專户存儲、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佔,國有農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國有農場土地補償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二、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國有農場以及農場職工有權獲得補償。

1、依法收回國有農場用地的,應參照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土地補償費應當給予國有農場,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佔用。

2、長期承包國有農場土地並將其作為主要生存條件的農業職工,失地後自謀職業並與農場解除勞動關係的,安置補助費發給職工個人;國有農場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備失地職工基本安置條件的,各地應將失地職工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再就業體系。具備安置條件的,在安排失地職工新的勞動崗位後,國有農場可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農場基本農田的建設保護和補充社會保障資金。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誰投入,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4、租種國有農場的經營田補償,原則上只給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其徵地補償費補給經營田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農户擅自在國有農場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生產、生活設施,原則上不予補償。

5、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近年來,地方政府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非法侵佔國有農場土地的行為,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批准收回國有農場土地和違法低價轉讓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屢見不鮮,農場職工只有在瞭解法律專業知識的同時聘請專業律師,才能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