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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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需要什麼手續
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過程組成了徵地的程序,而徵地的手續就成了連接每一環程序的必備文件。徵地前需要辦理的手續有: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3、項目立項文件與政府簽訂協議等相關材料;
4、徵地費用及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補充耕地資金引入預算説明或證明材料;
5、標明用地範圍和補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建設用地報件材料:
(一)文字材料:
1、縣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申請表及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4、建設用地項目“一書四方案”;
5、關於補償費用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説明;
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7、建設項目的核準、備案或批准文件;
8、初步設計批准文件;
9、擬徵地塊的書面告知文書及聽證材料;
10、擬徵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的認證書、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11、補充耕地協議書;
12、土地估價報告、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圖件材料:
1、建設用地勘察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2、土地利用現狀圖;
3、補充耕地位置圖;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5、建設項目平面佈置圖或線形工程平面圖。
只有齊備上述材料,才能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審批,正式開展徵收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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