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強拆的部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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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有關的法定條件、拆遷程序、補償標準、拆遷部門都是有法律的嚴格規定的。可以進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都是需要特別申請和批准的。那麼,可以強拆的部門有哪些?在強拆中,哪些部門可以實施?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可以強拆的部門有哪些?

一、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二、實施強拆的法定程序

(一)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四)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幾種特殊情況説明

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出台後,“法院不再管強拆了”,這樣的理解是不正確的。

(一)雖然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只是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在如下兩種情形下,還是要由人民法院執行強拆的:一是房屋是合法建築,政府沒有權利強拆,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執行;二是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是老百姓不服,提起了認定建築違法正確與否的行政訴訟,生效後的司法裁判最後行政機關只能申請強制法院強制拆除。

(二)但如下情形時,人民法院就不再管拆除的事情。這種情形是: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老百姓也沒有提起不服違法建築的認定的行政訴訟,就是説對當事人的房屋是違法建築的事並沒啟動法律程序打官司,行政處罰決定已產生法律效力,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

(三)該批覆出台有利於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在強拆房屋問題上的職責劃分,避免相互推倭和執法混亂現象。但對被拆遷人不利的一面是,行政機關為了順利拆除,可能將大量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然後一邊又與拆遷户溝通賠償事宜,拖延之下拆遷户失去了就規劃部門《違法建築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複議訴訟的時效,這樣就符合了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除的條件。因此,被拆遷人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時,一定要及時主動地進入關於‘違法建築’認定的複議或訴訟程序,如此之後政府要想拆除就須由法院來判定了。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有關強拆的部門的知識。在實踐中,如果您遇到強制拆遷的話,首先要明白相關的拆遷部門是否具有拆遷的資格。這樣才是正確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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