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部門行政許可的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發改部門行政許可的範圍有哪些?

發改部門行政許可的範圍有哪些?

1.政府投資項目;

2.企業投資項目;

3.外商投資項。

行政許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申請程序是怎麼樣的?

申請程序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1)申請的概念

行政許-可的申請是指相對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擬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活動的意思表示。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啟動權在於相對人,申請權是程序上的一種權利。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迴應或應答,這是行政機關的義務。許-可法未規定申請備案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由原告舉證曾提出過申請,相對人舉證較困難。

(2)行政許-可的申請方式

許-可法頒佈以前,申請方式一般要求是書面申請。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其他一些方式,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另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第二十九條是倡導性要求,而不是原則性要求(用“可以”,而不是“必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否口頭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許-可法第二十九條未作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作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為,宜通過書面方式進行,一是,申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就申請人是否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產生爭議時便於有據可查;二是為了保證申請行為的嚴肅性,便於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許-可申請。因此,申請行政許-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為好;如果申請人以口頭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請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或者將口頭申請記錄後請其確認。對一些可以當場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在行政許-可申請人告知有關情況後直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3)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為了便於行政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不能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這是相對人的義務。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反映情況,不僅其申請材料形式本身要真實,其所反映的實質內容也要真實。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輕則不受理許-可,重則導致行政制裁和處罰。

(4)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有關規定,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許可一般是針對於在法律禁止的情況之下,對於相對方是可以通過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據來依法的申請,但對於不同的部門所許可的範圍不一樣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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