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安縣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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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安縣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綿陽市安縣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綿陽市安縣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及安縣有關征地拆遷補償方面的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境內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包括原已全徵土地,撤銷集體經濟組織建制,餘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實施房屋拆遷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市、縣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縣財政局、規劃和建設局、監察局、審計局、公安局、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業局、林業局、統計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鎮鄉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可依據本辦法制訂有關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實施方案。

第四條 徵收土地實行“人隨地走”的原則,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員”)。帶建制(將按核算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徵收)徵收土地的,實行全徵全轉。 零星徵收土地的,實行先徵地先轉,後徵地後轉。

第五條 被徵地拆遷農民住房安置分為統規統建、統規自建和貨幣安置三種方式,每一户人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其户口以徵地協議簽訂之日的户口為準。

第六條徵收土地“農轉非人員”安置,是指經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被徵地單位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徵收後,其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的人員安置,不包括以“農轉非”為目的的空掛户。

安置方式有:

1、自謀職業安置。

2、調地安置。

3、對符合條件的農轉非人員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等。

4、符合特困人員條件的,可以納入國家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七條 徵收土地“農轉非人員”的計算。帶建制徵收土地“農轉非人員”計算,按徵收土地時,該集體經濟組織在冊的正住人員;零星徵收土地的,按徵收耕地數量除以徵收耕地前人均佔用耕地數量為“農轉非人員”人數。

第八條 “農轉非人員”享受國家有關就業和再就業優惠政策

二、徵地補償

第九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以省國土資源廳核准並按規定向社會公佈的畝平均產值為準徵收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

第十條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補償:

1、在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建的建(構)築物;

2、經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公告》發佈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3、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4、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管理使用。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二條 收土地面積,以具有土地勘測資質的測繪單位測量為準。

三、 人員安置與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準。

第十四條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第十五條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全部用於“農轉非人員”的安置;土地被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用於“農轉非人員”的安置,若有剩餘部分應撥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或集體經。

第十七條 被徵地農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四、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 在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徵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指統規統建安置方式的具體辦法為: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築面積為每人35㎡的清水房(含公攤面積)。被拆遷的農户在基本住房建築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每人35㎡拆遷補償。被拆遷人住房面積超過安置房面積35㎡,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原房屋面積不足安置面積的,由被拆遷人給政府按同類標準補差。選擇統建安置方式的拆遷户政府按符合安置條件的家庭成員每人可再購買30㎡(含公攤面積)的生活用房,並按建房成本價支付房款。若不願意購買者,每人按政府當期確定的商品房均價與建房成本價之差給予生活補助。生活用房與統建安置房應在同一鎮選擇,可在不同安置小區,生活用房從頒發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買賣。上述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在鎮鄉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條  統建房用地為國有出讓土地,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計入相應批(次)報徵土地的徵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縣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綜合造價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指貨幣安置方式具體辦法為:經本人申請,村組證明,(鄉)鎮政府審核。並提供已有房屋居住的產權證明,投親靠友的要提供親友承諾和向村組寫出不在組上享受宅基地承諾。選擇貨幣安置户,付給每人一次性安置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在鎮鄉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確定,原住房按政策規定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三級及其以上士官復員回原籍趕上住房安置時間的,可計入家庭人口數享受住房安置。

(以上標準僅供供參考,具體以政府下發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為準)

在進行補償安置的時候,只有符合相關的條件的地上附着物是可以進行補償的,辦法中也為大家列舉出了地上附着物不予補償的物品的種類,另外,大家如果對於自己的補償存在糾紛,要採用合法方式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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