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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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規定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規定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規定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審批。具體程序如下:

(1)用地單位需要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向市國土局辦事窗口提交申請及有關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處窗口辦公人員對受理的劃撥供地申請和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建設項目列入《劃撥供地目錄》並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劃撥供地申請和其他用地材料,並簽發《出讓和劃撥用地手續辦理通知單》。

(3)土地利用處會同局內部有關處室進行現場踏勘和測量,核定規費徵收數額及時通知申請用地單位;

(4)申請用地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窗口繳納劃撥土地使用權各項規費。

(5)土地利用處在五日內,完成國有土地劃撥手續的辦理,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6)申請單位憑《出讓和劃撥用地手續辦理通知單》和繳費憑證向窗口領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7)用地單位憑《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有出讓,劃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我國公民,出讓的辦法包括簽訂協議,招標或者是拍賣,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都是人民政府用地,轉讓的話是公民之間對已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的相互轉讓。

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

對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的方式來完成,這樣的一種劃撥方式實際上是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之下,由政府依法批准。當然了,獲得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合法的方式來進行,比説要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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