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廣州徵地拆遷勞務費爭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一、引發爭議的起因

如何理解廣州徵地拆遷勞務費爭議?

以往審核工程概算時,徵地拆遷費按一筆數(不列明細)列入概算彙總表,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算基數包含了徵地拆遷費;在徵地拆遷、管線遷改費用審核過程中只單純計算徵地拆遷勞務費形成一總價列入工程概算彙總表;上述所謂的爭議也就無法暴露出來。在審核“2013年公交專用道某站改造工程徵地拆遷、管線遷改概算”時,因“2013年公交專用道某站改造工程概算”已審核完畢,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算基數未包含徵地拆遷費,因此建設單位在報送審徵地拆遷、管線遷改費用要求補計這部分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就同時出現了徵地拆遷勞務費與建設單位管理費。如何審核該兩項費用,成為審核單位與被審核單位之間的爭議焦點。

二、爭議分析

廣州市財政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本級城建財政投資項目徵地拆遷勞務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穗財建[2010]151號)第三條徵地拆遷勞務費是指實施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在實施項目徵地拆遷過程中向建設單位提供徵(借)地補償、建(構)築物拆遷補償安置、管線遷改等徵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等勞務活動所得的報酬,由建設單位向其支付的費用。該項費用列入財政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總概算,由財政性資金安排支付。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這兩份文從邏輯關係看徵地拆遷勞務費與建設單位管理費並不重複,從費用構成和費用的基本任務看存在着重複的內容;經諮詢擬文單位,擬文單位表示穗財建[2010]151號文中的勞務費與財建[2002]394號建設單位管理費存在重複,但未發文説明。

三、爭議解決的方式及存在的隱患

2012年6月28日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發了一份會議紀要(總工例會[2012]3號)明確了徵地拆遷勞務費是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一部分,不能重複計取,但未明確兩者費用應該如何計算;事實上按上述文件計算徵地拆遷勞務費明顯比建設單位管理費高出很多,因此造成審核這類費用時仍然是模稜兩可,加上該會議紀要對外沒有執行權,對被審核單位沒有説服力,因此嚴重影響審核時效。

四、徹底解決爭議的思路

1、重新頒發徵地拆遷勞務費標準迫在眉睫。由於〈廣州市本級城建財政投資項目徵地拆遷勞務費標準(試行)〉(穗財建[2010]151號)試行期是1年,現已超出試行期限,而且在執行過程中該標準明顯偏高;因此重新頒發徵地拆遷勞務費標準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2、制定徵地拆遷勞務費標準的思路。首先明確勞務費的基本任務,儘量規避建設單位管理費的基本任務,如現狀調查確認,組織徵地聽證,發佈徵地公告,計算並審核青苗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動遷、搬遷、拆出工作及補償費等費用發放,丈量分户面積,清點各類附着物,處理用地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等。其次按投資或規模分類,如基礎設施項目(屬市、區、縣財政投入的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其他建設項目(除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等;基礎設施項目勞務費標準可以相對底一點。最後制定費用標準,可考慮按單位面積、户數等來設定勞務費單價上限;如住宅5000元/户,廠房15元/平方米、非廠房50元/平方米、耕地3元/平方米、非耕地2元/平方米等;再通過招投標競價機制確定勞務費結算價。

對於徵收拆遷勞務費和管理費這樣的問題,政府必須有相對的規定以及標準, 廣州徵地拆遷勞務費 一樣也有標準,廣州人民並不需要擔心領土被徵收卻沒有任何説法以及補償,也要解決了拆遷工作人員的報酬問題,這也是對政府的一種監督,政府相對的必須遵守這樣的規定,達到標準,如果有沒有遵守的行為或者沒有達到標準,拆遷工作人員有權利起訴政府,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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