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徵收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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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徵收範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2、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3、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4、附着物,是指附着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5、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6、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土地增值税的徵收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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