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要求徵收土地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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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正常使用土地的時候可能突然就會接到國家要求將土地徵收的政策決定,那麼,國家要求徵收土地什麼意思?其實國家所要求的徵收就是讓公民將原本屬於國家的土地歸還並且國家就公民的損失進行補償的行為,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國家要求徵收土地什麼意思?

一、國家要求徵收土地什麼意思?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土地徵用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國有,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權改變。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是:行政徵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徵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

土地徵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係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土地徵用法律關係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徵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徵用方只能是所徵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徵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徵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徵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土地徵用的定義、特徵和程序:

土地徵用亦稱“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國防工程等建設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使用的一項措施”。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徵收土地時,由用地單位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徵用者即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被徵收土地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土地徵收的主要特徵是:(1)具有強制性。(2)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3)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應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説,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具體程序是:申請選址、協商徵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積以及劃撥土地等四個步驟。

綜上所述,國家之所以做出徵收土地的決定基本上都是因為出於社會公眾的考慮需要建設許多公共設施而必須佔用公民合法使用的土地,但針對公民的損失國家也是會給予適當的補償以免公民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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