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税收直接訴訟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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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税收直接訴訟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關於税收直接訴訟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徵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説來,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税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税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税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税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三、税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税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税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税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税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税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税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等税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税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税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提起税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所以只要税收的行政訴訟符合以下條件,條件有原告認為關於税收的行為侵犯了起合法的權益,原告知道被告是誰,有訴求和事實和依據並且屬於法院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而且必須符合程序,比如不屬於先複議後起訴的案件等等這些條件,符合這些條件的就可以在有效期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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