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主體是什麼 - 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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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主體是什麼,相關內容有哪些

説到徵地拆遷主體,相信很多人對於這個概念都比較模糊吧。農民房屋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所有權以及徵地拆遷主體很多人都會混淆。那麼,大家對於徵地拆遷主體的知識瞭解多少呢?有什麼好方法可以區分農村土地所有權和農民房屋所有權呢?

一、徵地拆遷主體

農民房屋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所有權分屬不同主體。在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律關係中,國家不應是一方當事人。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模糊性,需要明確有權認定公共利益的主體和認定程序。地方出台有關農村房屋拆遷的規定,對於指導拆遷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目前農民房屋拆遷中存在損害農民權益的現象,應當從完善拆遷程序、暢通法律救濟途徑等方面尋求解決。關鍵詞:農村房屋拆遷 補償公共利益城市規模的急劇擴張和小城鎮化建設的加快,使得原本集中於城市中的房屋拆遷問題逐步向市郊、工業區周邊、休閒、旅遊、風景區及交通道路周邊的農村拓展。相對於城市房屋拆遷,農民房屋拆遷方面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和有力保障。

二、明確區分農村土地所有權和農民房屋所有權

我國,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房屋所有權屬於不同的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因此可以説,農村中土地除部分為國家所有外,主要歸集體所有。而房屋歸農民自己所有,屬於農民私人財產。

此外,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三、拆遷法律關係分析

拆遷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房屋拆遷涉及多方的利益,參與主體除了拆遷人、被拆遷人,還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評估機構、金融機構以及政府等。如果被拆遷房屋已經租賃,還涉及到房屋的承租人。

拆遷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應當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例如,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之規定: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准徵用或者佔用集體土地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拆遷人僅限於單位,而不能是個人。如此規定在於保障拆遷人補償安置的能力,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此外,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政府及有關部門大量的行政行為,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核發;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問題不能達成協議時,有關土地房屋管理部門負責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裁決等等,在此不一一展開論述。

綜上,在拆遷行為當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拆遷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應嚴格將拆遷行為與拆遷發生的原因——國家徵地行為區分開來。同時,拆遷行為伴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諸多行政行為,應將之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行為相區分。

綜上所述,關於徵地拆遷主體這個問題,很多人經常會把土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混淆,但是實際上兩者是有很多的區別的,徵地拆遷的主體,一般是包括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他們之間也經常引發矛盾,我們在拆遷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進行,減少矛盾的發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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