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徵地補償條例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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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古以來都是人們的重中之重,可以説人們離開土地沒有辦法生活。近年來,我國政府出台了許多關於土地的政策,由於這些政策的出台,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那麼,由小編帶大家看一下吉林省徵地補償條例的相關內容。

吉林省徵地補償條例相關內容是什麼?

根據《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的規定,土地佔用補償標準如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條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被徵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土地徵用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擬徵地通知書,擬徵地通知書送達後,擬徵用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徵地給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徵用城市郊區菜地的,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所在城市新菜地開發建設。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標準,按該地被佔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為八至十二倍;其他縣(市)及工礦區為六至八倍。

佔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以參照徵用土地相應標準補償。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吉林省徵地補償條例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可以看出這些政策的出台確實有利於人民,提高了人們的收入,促進的土地的利用率,使吉林省人均GDP增長,也促進了吉林省以及周邊地區的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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