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轄權異議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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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我國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由於缺乏法律的規定,在很多方面是參照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進行的,如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客體和提出的條件。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是與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不同的,有待法律繼續關注完善的。

行政管轄權異議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未作規定,而司法解釋對此規定也不詳。我國行政訴訟管轄權制度的規定總體人沿襲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內容。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提出不服該受訴法院管轄的意見。

一、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我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自無異議。至於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由於現行法律對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的規定並不明確,而學術界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的理解也長期不能統一。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很多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認定也不一。所以,這個問題還有待法律的確定。

二、行政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可以對何種類型的法院管轄提起異議,表示反對受訴法院對案件的管轄。行政管轄權異議的客體一般是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管轄權不得提出異議。但對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權異議的規定。

三、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條件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從這些規定看來,提出管轄權異議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後尚未對案件實體審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間內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四)管轄權異議只能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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