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強拆民房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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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強拆民房怎麼判的?

開發商強拆民房怎麼判的?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被強拆需要報警嗎?

房屋如果是非法暴力強拆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報警。如果房屋是依法強拆的,當事人報警可能不受理,即使受理了公安機關也不會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自己的房屋遭到暴力、脅迫等手段強拆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報警。根據規定,任何人或單位不能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中斷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從而使被徵收人搬遷。由上述行為給被徵收人帶來的損失,需要由徵收單位承擔,並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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