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法構築可以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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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違法構築可以強拆嗎

對於違法構築可以強拆嗎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二、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違章建築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

(2)相關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説,法律出台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覆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

(7)棚户區;

(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對於違法建築,只有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拆遷才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其他拆遷機構在組織、實施拆遷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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