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章建築強拆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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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違章建築強拆犯法嗎?

對違章建築強拆犯法嗎?

違章建築是可以被拆除的,一般由法院判處強制拆除。如果個人未經批准進行強拆的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規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衞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規定: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

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違章建築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

(2)相關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説,法律出台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覆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

(7)棚户區;

(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可以進行強拆的,但要經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期拆除的通知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讓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如果未經批准進行強拆的話,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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