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法的建築誰可以合法強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一、對於違法的建築誰可以合法強拆?

對於違法的建築誰可以合法強拆?

可以執行合法強拆工作的部門是當地的拆遷部門或者法院。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或鄉、鎮政府,依法組織強拆。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組織強拆。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的強拆。

二、哪些部門可以執行強拆工作?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三、拆遷將會給予當事人哪些補償?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政府對於當地的違章建築將會先告知拆除的相關工作,當事人對政府部門下達的拆遷通知進行積極的配合,先進行自行的拆除工作。如果有拒不配合的情況出現的,我國的拆遷部門會依照法院的強制拆除的命令對違章建築進行強拆工作,這是屬於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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