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維權應對方式對比 - 哪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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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維權應對方式對比,哪種效果最好?

強拆維權應對方式對比,哪種效果?

效果最好的應當是行政訴訟。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法院於2001年6月26日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批覆》中明確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二、強制拆遷需要開聽證會嗎?

1、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2、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所以,如果大多數認為方案符合法規,那麼無需開聽證會。

拆遷機構進行拆遷必須要有合法的手續,政府主導的就應當有上級人民政府的批覆,如果是商業性質的拆遷的,就應當有當地人民政府的許可性文件,如果拆遷機構是受政府的委託的,拆遷户在起訴時就應當以人民政府作為被告,拆遷機構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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