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審批未補償先佔地 政府違法強拆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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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獲得徵地審批文件,沒有對被徵收人進行合理補償的情況下,政府一紙通知,要求被徵收人限期搬離並交出土地,否則挖掘機所到之處,房屋轟然倒地,被徵收人失去家園。

無審批未補償先佔地 政府違法強拆終敗訴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很多被徵收人都曾遭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不少當事人甚至因此認為“胳膊擰不過大腿”而放棄了維權,然而,兩級法院用敗訴判決告訴我們:老百姓合法物權神聖不可侵犯。

【案起】

原告董金柱(化名)為濟南市市中區十六裏河鎮搬倒井村村民,一直在本村居住,並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因濟南市二環東路南延線工程用地需要。董金柱家房屋位於徵收紅線範圍內,因賠償未達成一致,董金柱一直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也沒有搬遷。

為了達到逼迫拆遷的目的,2015年12月4日,濟南市市中區二環東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市中分局、市中區興隆街道辦事處聯合下發了《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要求董金柱兩天內清理地上附着物並交出土地,在董金柱沒有按照要求騰退土地的情況下,被告組織人員於12月6日對董金柱的房屋進行了非法強拆,董家物品在強拆中毀於一旦。

面對家園被毀的現實,董金柱無奈,四處諮詢律師,希望律師能夠幫助自己維權。經過多方對比,董金柱委託本站拆遷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將工程建設指揮部、國土資源局、街道辦事處告上法庭。

【博弈】

在接到案件後,委派劉光明律師、楊婷婷律師負責此案,兩位律師立即啟動了調查取證工作,為開庭做好準備。

  劉光明律師,主管律師,徵地拆遷維權實戰型律師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劉光明律師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發現,濟南市二環東路南延及二環南路東延快速路工程,總共徵收土地達到438.3畝,卻連批准徵地的合法文件都沒有。

而徵地拆遷基本工作流程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地的,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後方可開始徵地工作。

工程建設指揮部、國土資源局、街道辦未經批准而徵地,已屬違法。然而,在徵地過程中卻不知收斂,在徵地拆遷具體實行過程中,既沒有正式的徵地拆遷公告,也沒有及時向董金柱等被徵收人下發拆遷補償方案,直接導致原告的聽證權利被無端剝奪,甚至到最後,對原告房屋進行了非法強拆。

法庭上,劉光明律師向法院提供了《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意見書》、《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等一系列證據,證明董金柱家房屋的合法性以及三被告在未批准先徵收,未補償違法強徵的事實。並對三被告提出的所謂“放棄聽證承諾書”等證據進行了真實性、關聯性質證,由於三被告未提供更有利的證據證明徵收合法性,也沒有提出強有力的質證意見,濟南市中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做出的限期搬離通知書違法,也即認定了三被告的強徵行為違法。

三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但是,公理走到哪裏都是公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三被告的上訴請求被依法駁回。至此,這一起未批未補先行強徵土地案獲得階段性勝利。

【本站説法】

國家法律對徵地拆遷的程序以及補償原則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徵收方不但需要做到補償公平合理的實質性合法,也要做到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流程合法,以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然而,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達到快速徵收,降低賠償的目的,往往不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徵收行為,也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而是利用老百姓不懂法的弱點,以一些看上去合法的紅頭文件來實施非法徵地行為,對此,被徵收人需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假象矇蔽。

同時,在遇到自己確實不能判斷或解決的問題時,應該及時諮詢、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文/劉光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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