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時強拆是否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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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時強拆是否觸犯法律?

土地徵收時強拆是否觸犯法律

土地徵收時違法強拆嚴重觸犯法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徵地申請司法強拆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徵地強拆的條件是什麼?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事實上,土地徵收時徵地主管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遇到拒不配合的被拆遷户,也是儘量跟當事人協商溝通處理,但是溝通無效的話,徵地主管單位不能在沒有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書的情況下就直接強拆,強拆的程序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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