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公房強拆之後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遇到公房強拆之後怎麼辦?

遇到公房強拆之後怎麼辦?

應當申請房屋拆遷補償。應當由當地的拆遷部門公告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與宅基地補償。有營業執照的門面房,個體户,經營用房應當按照商業用房性質補償。 商業用房補償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裝修費用、拆遷過渡費、安置等,應積極爭取。如果補償額過低或者補償不合理,建議聘請專業拆遷維權律師通過要求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談判、與央視等知名有影響力的媒體合作曝光等多種方式來維權。由於存在巨大利益的,因此各級政府層層截留,建議主動採取措施,鬥爭才能獲得更多的補償。

(一) 拆遷安置補償的分割原則

相關法規規定,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應歸房屋承租人及其所有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所有。本市拆遷單位在實際操作中還給予了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購買配套安置房獎勵費等費用。根據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承租人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可以酌情多分,即:

1、承租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

2、承租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及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情況下,可以酌情多分。

(二)當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產生糾紛時,究竟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呢?

上海市高級人民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户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所謂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內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員,實踐中 “空掛户”的人員一般不能認定為同住人。

另外,當房屋遇到強行拆遷時,一般真正有話語權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並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是對於房屋真正有管理權和掌控權的直接房屋法人,這也是是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權利。因為在現實中一般而言,房屋歸誰所有,那麼理應誰就有權利對房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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