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小產權房是否違法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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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小產權房是否違法如何判定?

強拆小產權房是否違法如何判定?

強拆小產權房是不是違法,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拆除而強拆的,屬於合法強拆。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如果小產權房是屬於違法建築的,政府是有權拆除違法建築的,所以並不是違法的行為。如果小產權房並不屬於違章建築的,是不能被當做違章建築拆除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合法強制拆遷的程序怎麼走?

(一)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三)《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

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於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製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四)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五)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六)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七)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製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註明情況。

(八)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由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小產權房的,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拆遷小產權房判定屬於合法行為,否則未按照法定程序開展的強制拆遷活動,即便是小產權房也理應認定違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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