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農民宅基地所有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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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農民宅基地所有權問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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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離婚分割



  (一)農村離婚婦女兩頭無地

農村離婚婦女在孃家和婆家都沒有宅基地,所以很難享有宅基地權益。大多離婚及喪偶婦女面臨不能分割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分割房屋所有權,又不能申請到新的宅基地的境地,婦女出嫁後,由於土地調整政策影響,嫁入村沒有分配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已遷出為由,收回承包地。


  (二)農村離婚婦女在婆家只是空掛户,實際上沒有獲得土地權益

離婚婦女不居住在婆家,個別村雖保留了土地,但土地和相關權益歸男方,離婚女方實際上是空掛户。


  (三)離婚女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請求得不到應有的支持

由於現行《婚姻法》與《土地管理法》在財產保護制度方面未能很好銜接,基於對個人婚前財產的保護,一般不會支持離婚婦女的宅基地權益。


  (四)成為户主的農村離婚婦女不能長期擁有土地權益

有些村子規定,離婚婦女一旦其所撫養的子或女成家,要麼户主自然轉為其兒子,她本人的土地和相關權益都喪失,要麼就將土地收回。

農村離婚婦女難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直接導致了農村離婚婦女的身份和生存危機,束縛了農村婦女的婚姻自由,從而進一步滋長了農村重男輕女的生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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