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細則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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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細則的常見問題

一、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細則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60號)要求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中央的明確要求,目的是實現憑證管地用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對統籌城鄉發展、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項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穩步推進。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工作,充分考慮歷史遺留問題的實際情況,本着有利於保護土地權利人特別是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法合理確定權屬,積極調解處理權屬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二、這次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能給農村居民帶來什麼好處?

對農村居民來説,最直接的好處就是明晰農村宅基地的產權,通過對農村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可有效減少因宅基地權屬爭議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

三、宅基地的面積有怎樣的規定?

農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每户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四、在辦理登記時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是怎樣處理的?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五、在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什麼情形不予確權?

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户外,農户一户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項目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户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

六、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怎麼確權?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户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麼確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户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八、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須出具轉工原始證明材料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可依法確認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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