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繼承問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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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繼承問題是怎樣的

一、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繼承問題是怎樣的

1、我國《土地管理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宅基地是農民集體財產,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在我國《繼承法》有關遺產內容的第三條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二、農村宅基地能否單獨繼承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使用權屬於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只有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村民死亡,自然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因此,農村宅基地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注意,這裏所説的宅基地的不能繼承針對的只是單獨的宅基地,不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如果孩子一直跟父母一起生活,沒有單獨申請宅基地,將來若繼承了宅基上的建築物,將會一併佔有宅基地使用權,因為房地一體不可分割。説不能繼承就在於,如果另一個孩子另外分家,單獨申請了另外的宅基地,那麼將來父母的宅基地就跟他無關了。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可以辦理繼承的財產,必須是當事人自己的合法財產,只有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當事人才有支配權。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在土地屆滿期到期之時,如果還想使用該土地,可以在屆滿期之間辦理延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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