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的宅基地收回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廢棄的宅基地收回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情況宅基地會被收回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1、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2、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農村“五保户”騰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綜上所述,宅基地上房屋因為自然災害等原因倒塌的,村民可以申請重建,手續也比較簡單,帶上所需處理去村委會辦就行。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規定,村委會就批准蓋房的申請。對於村民來説,即便是無人居住的房屋,倒塌後也應當儘快的重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