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拆遷家庭成員分配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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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拆遷家庭成員分配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大部分人眼裏,拆遷難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是隨着國家政策的實施,對拆遷户的補償標準的提高,拆遷難已經不是問題了,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農村宅基地拆遷家庭成員分配的問題,所以這篇文章中,本站將會針對這個方面進行詳細的講解。

農村宅基地拆遷家庭成員分配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説農村村民不像城市居民那樣,只要有錢購買,一家可以擁有幾套房屋,甚至一人可有多套房屋,沒有套數的限制。而農村居民以户為單位建房並居住使用,這就決定了農村的房屋一般都屬於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只要是家庭成員,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百九十七條 【共有及其類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權】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其法律特徵:

第一,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發生。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於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而是依據某種共同關係的存在而存在,如婚姻關係、家庭關係等。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同關係中不分份額。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權,並不像按份共有那樣區分份額、享有份額權。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對共有物就無法劃分各人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或者有基礎發生重大變化時,才可以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共有人約定不能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但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承擔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物平等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共同承擔義務。

第四,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連帶權利,承擔連帶義務。基於共有物設定的權利,每個共同共有人都是權利人,該權利為連帶權利。基於共有關係發生的債務,亦為連帶債務,每個共同共有人都是連帶債務人。

綜上所訴便是有關農村宅基地拆遷家庭成員分配的問題,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有關農村宅基地拆遷家庭成員的分配問題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應該對相關的法律有所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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