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宅基地確權的證據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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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宅基地確權的證據依據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宅基地確權的證據依據有哪些?

1、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7、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二、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怎麼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户75m2以內,四人的農户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户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户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第十條 建房農户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户農村常住户口為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户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築物和構築物以牆外包為界,接拼的以牆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台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築;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築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 樓上的農户分攤面積為一半,其餘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第十二條 符合立户條件的子女在申請宅基地計算限額時,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額外,超過部分應合理計算到子女户。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限額的農户,在按規劃申請舊房拆建、遷建時,應核減超限額部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户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户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户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户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户條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併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第十六條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築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户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佈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經批准回鄉落户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並經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標準與村民同等對待。

經批准回鄉定居的華僑、台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經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標準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應加強農户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户建房要做到審查、放樣、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條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户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農村土地宅基地確權工作,是因為過去對於農村的土地管理並不是特別的嚴格,有一部分農户甚至沒有辦理任何的證件,沒有土地使用證對土地使用權人是非常不利的,村民必須要配合政府部門對於宅基地的確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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