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新宅基地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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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新宅基地審批流程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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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週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户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户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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