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申請一直不給審批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農村宅基地申請一直不給審批怎麼辦?

一、農村宅基地的基本釋義和申請條件:

1、基本釋義: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2、申請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宅基地一般以户為單位申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即“一户一宅”。各地都有相關的宅基地批准和管理文件,內容大體相同,申請批准的面積當然有標準。比如我這邊規定:6人以上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過160平方米。4至5人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80平方米。

在以上內容的同時,我還是其他方面給你説幾點。

1、首先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的集體所有土地。這裏提到的“批准”,是指經土地管理部門(及規劃部門)批准,而不是你所的村裏,如果只經村裏批准,那就是違法違規,越權審批。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審批絕不是某一級組織機構説了算,它是經層層級級審批的,而且要符合規劃和規定。上述提及的縣級人民政府,在現實中,它的權利已全權授託給土地管理部門。

3、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現狀,不是很樂觀,確實有很多地方,比較混亂。有些地方有你説的這種現象(村裏越權審批、中飽私囊或是亂收費和亂攤派);有些地方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缺位,基層管理部門(土地所、規劃所)行政不作為,不制止未批先建的行為;有些地方法律意識淡薄,審批不到位,農用地未經轉為建設用地,就給批准批准建房手續……

4、但有幾個事實也要考慮,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你自己綜合分析。

(1)村裏劃塊地,就當批准給村民,如果當地政府部門或上級機關,短期內或沒有決心制止這種歪風,你只能接受這種事實,再次通過這種方式努力獲得一塊地去建房;

(2)從你幾經努力都沒有結果,你們家族在村裏並不強勢,那些村幹部沒把你當回事,你一旦沒十足把握“咬死”他們,就別咬,到時反被咬,自己痛先不説,地基還繼續更批不了;

(3)別人可以,你不可以,你們是不是跟那班村裏的人原來就有些過節,你還是仔細問下,他們為什麼不給你蓋的理由,對症下藥;

(4)我剛才説的幾小點,有點助長他們威風的意思,不過沒辦法,哪怕通過縣裏職能部門走正常手續批,還是要在村裏蓋好幾次村裏的公章,他不給蓋還是沒辦法取得審批。比如《縣農村私人建房呈報表》上村裏委員簽字,村長簽字村委會蓋章;

(5)你如果想反抗,要做好不想得到審批的心理準備,還有做好在村裏是否能立足的準備,告死那班“壞人”,待國家機關嚴肅查處這班孫子,老賬新賬一起算,另一屆村委會上台後,也許你就取得了審批。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的幾種情形: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4、户口以遷移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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