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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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行政訴訟

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可訴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從以上概念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訴訟針對的是政府具體的行政行為。

二、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可訴

從嚴謹的角度來講,應當是向政府申請公開依法依規的信息,而政府拒絕公開,能否進行訴訟。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首先需要確認你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法律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如果屬於,應當首先申請政府公開,待政府拒絕後,可以起訴;若該政府信息依法不應當公開,那麼申請公開和起訴都沒什麼意義。

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1、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訴。

注: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個人(或單位等)作出的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拘留決定等等)抽象行為是指具有普通約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2、注意複議前置的情況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法律規定必須要先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議請求, 不服複議決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些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可參看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3、注意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時效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四項:

(1)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是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4)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此外,提起行政訴訟還要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即:原告主體要合格;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起訴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 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也可以以複議機關為被告,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文也解釋得比較清楚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可訴的要點在於,依法申請公開,該信息屬於政府應當公開的信息,政府拒絕公開,然後判斷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前置,最後就可以提起訴訟了。如果需要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行政訴訟,可委託本站上的專業律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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