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體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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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公開可以讓公民更好的對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以及確保自己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國家規定各區域政府需要向社會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的服務,公民也可以依法申請想要知道的信息內容,那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體是哪些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體是哪些?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體是哪些?

《條例》規定,三類機構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

一、是行政機關。

公開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信息也應該歸入政府信息,這些單位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三、是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衞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羣眾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羣眾的監督範圍,因此也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條例》執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各地方政府需要按要求進行政府的信息公開,公民有需要的可以依法申請上文中提到的公開主體進行要求信息公開,政府不得進行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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