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聯繫信息公開條例適用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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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政府的一些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一方面可以增加相應的透明度,另外一方面有利於普通老百姓參與到,相關的事務當中,當然很多的老百姓對於政府信息公開並不清楚,比如説他們想要了解一下政府聯繫信息公開條例適用的主體是什麼?

政府聯繫信息公開條例適用的主體是什麼?

一、政府聯繫信息公開條例適用的主體是什麼?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包括的內容:

一是行政機關;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是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二、國家信息公開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首先小編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政府聯繫信息公開條例適用的主體,包括政府機關以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一些組織等等,除此之外,也給大家將具體的法律條文列舉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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