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是如何確立的 - 應該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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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的確立:
(一)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係;
(二)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三)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係;
(四)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
對於結婚證丟失,有補辦需求的人,雙方可以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夫妻關係是如何確立的,應該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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