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軟件集體管理聯盟的暢想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著作權限制】成立軟件集體管理聯盟的暢想

成立軟件集體管理聯盟的暢想有什麼?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世界已經有了兩百多年的歷史,在我國還是個新鮮的事務,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直到2005年3月1日才開始實施。

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作者將他們的著作權權利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該組織代表作者與使用者洽談使用條件,發放使用許可證,收取使用費用,監控作品的使用情況,對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打擊。這種制度在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之間架起了橋樑,既可解決著作權人無暇行使其權利之憂,又可解決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簽約之苦。最主要的是著作權集體保護組織是著作權的守護神,有效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打擊侵權行為。

陽光很美好,可惜看不見。在我國軟件雖然也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軟件偏偏是個異類,軟件的源代碼受《著作權法》保護,軟件的創意、算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創造性,使軟件具有專利的特性。各國對軟件的保護還有不同的爭議,有的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有的適用《專利法》保護,有的乾脆制定專門的軟件保護法。正是軟件本身的特性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陽光很難照耀到軟件上。

其實軟件更需要關懷,軟件比其他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加複雜的權利,比其他作品更容易被侵權,侵權打擊也比其他作品要難得多,我們如何對軟件也進行集體管理呢?這是以下要探討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50人以上就可以發起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條規定給大家以無限美好的想象,以為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門檻很低。其實不然,我國依照國際慣例對一類作品設立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品的種類屈指可數,除了已經成立和正在成立的,基本就不剩其他種類作品了。根據條例的規定:新成立的組織“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這個規定將使成立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變得非常的困難。我國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採取行政許可制度,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獲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審批,這基本決定了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能由政府主導來設立。

凡事不必太拘泥,不能成立軟件集體管理組織,那麼是不是軟件就不能享受集體管理的呢?當然不是,我們有辦法,找到變通的路可以走,讓集體管理的各種便利也在軟件上實現。

借鑑發達國家成功做法,他們主要通過建立代表權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組織來達到集體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組織一般就是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具有專職的法律人才,完全有能力管理軟件相關事務;保護軟件權利和打擊侵權本來就屬於律師業務範圍,所以律師事務所完全可以建立相關軟件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軟件集體管理的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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