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侵權代加工企業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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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自己本身加工使用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根據合同代為加工一般不構成侵權,不需承擔責任。只是單純的根據合同代為加工,那麼定牌加工中加工方在商品上貼附商標的行為不是一種實現商標功能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被侵權代加工企業有責任嗎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對商標使用作出了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另外從商標侵權來看,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所指的使用,應該是為了體現商標的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將商標使用在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所以代為加工就不構成侵權。

《商標法》

第5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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