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處罰內容是什麼?
根據商標有關規定,對於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如下處理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利行為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商品;
工商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第一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餘三種是仿冒行為。
假冒註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商標法》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從以上規定來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比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要大得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僅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商標是屬於知識產權的內容,在沒有獲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使用他人或者是他人企業的商標,一旦有的話,對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進行停止侵權,且對於商標所有權人或者是商標所有企業進行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