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原告所在地管轄雙方約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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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原告所在地管轄雙方約定可以嗎

知識產權原告所在地管轄雙方約定可以嗎

雙方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是有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1、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1)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祕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2)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3)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2、其他地方知識產權案件地域管轄

(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2)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5)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知識產權是腦力工作者的勞動成果,在被知識產權局授權之後就是收到法律保護的,其他人在沒有得到作者的同意進行使用就是屬於侵權行為,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雙方是可以協議解決,協議不了就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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