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辦法對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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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辦法對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要求?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辦法對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要求

1、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2、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二、證明商標有哪些法律特徵?

(1)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和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註冊的證明商標;

(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4)證明商標的准許使用程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註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着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時,需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在製作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時,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必須包含法律規定的一些基本內容,使用商標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要按照使用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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