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二次駁回無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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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局二次駁回無效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局二次駁回無效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局二次駁回無效的規定是不能夠再次的申請商標無效的這樣的一種意見了,商標無效撤銷駁回的區別是主要是事由、時限以及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此外,依據《商標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註冊事項包括註冊人的名義、地址等。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需要改變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二、商標被駁回的原因

1、商標查詢不利導致近似商標被駁回:由於商標申請人沒有辦法相詳盡查詢近似商標的所有內容,不免有遺漏的現象發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標在申請時會被商標局駁回。

2、盲查期導致的近似商標被駁回:由於商標局不可能將當天所有的申請註冊商標錄入系統,能查到的數據一般都是3個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種情況下,後申請的商標會被駁回。

3、違反強制規定:申請註冊商標駁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注和禁用條款。

三、商標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

(三)註冊商標爭議

我們國家對於商標局所做出的一個規定的就是他們的工作必須要非常的認真嚴謹,比如説在接受到申請商標無效的一個申請書的時候就需要對於商標的資質信息各個方面來進行一個考量,但是也有可能做出了錯誤的決定,此事的話是允許當事人再次的申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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